院前急救,指的是發生事故后,傷病員在到達醫院之前進行的緊急救護,包括現場緊急處理和監護轉院的過程。
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召開,審議《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記者發現,修改稿將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納入了醫保范圍,只要傷病員參加了醫療保險,社保部門將及時提供費用結算服務。
拒絕、拖延、推諉搶救 最高罰款十萬元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應當在一分鐘內發出調度指令,并且在救護車接到傷病員后,及時發出指令到接診醫療機構。等傷病員到達后,按照首診負責制的要求立即接診收治,送入搶救通道。
急救中心拒絕或拖延受理呼救,或接診醫療機構拖延、拒絕、推諉搶救,將由衛生計生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將罰款十萬元。
救護車出車時,交通部門應當提供道路通行保障。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并且在禁停路段可以臨時停車。
對于出車、出診、治療等收費,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須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各企事業單位應組織人員
參加急救培訓
此次修改稿中,還增加了一項新的條款——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
市、區、縣(市)政府,可以采取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同時,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院前急救醫療事業進行捐贈。
修改稿提出,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組織人員參加紅十字會、急救中心的急救培訓。人數不到200人的,每年應組織至少一人參培;200人以上的單位,每超過100人增加一人參加培訓。
特別是人民警察、消防隊員、保安人員、學校體育老師、導游等從業者,應當參加急救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