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辦醫放寬準入條件
2006年公布的《重慶市主城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中,對主城9區未來5年新增衛生資源進行了嚴格規定,其中,包括渝中區不再增設任何醫療衛生機構等。
而新《條例》規定市、區縣政府支持社會辦醫時,應對社會資本投向加以指引,社會資本申請設置三級綜合醫院、二級以上專科醫院、中醫醫療機構、康復醫院、護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執業醫師申請設置診所,不管再在哪個區域,只要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均按程序予以審批。
這么做會不會出現醫療機構在某個區域扎堆的現象?市衛生計生委有關人士表示,通過調研發現,社會辦醫者并不會在醫療資源過于飽和的地方“湊熱鬧”,而是會避開激烈競爭尋找更適合的辦醫地點。
此外,新《條例》刪除了“正在服刑或者刑事處罰執行完畢未滿兩年的個人”不能設置醫療機構的相關規定。
下放設置醫院審批權限
新《條例》對市和區縣(自治縣)衛生部門設置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進一步下放設置審批權。將499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院;299張床位以下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99張床位以下的專科醫院、民族醫院、療養院和康復醫院全部下放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市衛生計生委相關人士表示,審批權的進一步下放,可以方便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更好對當地醫療機構進行管理。
審批時限縮短一半以上
新《條例》大幅壓縮了審批時限,壓縮幅度50%。如將變更《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核準時間由20日壓縮至10個工作日,將原核發《醫療機構許可證》時限由45日壓縮至20個工作日。
科室承包出借都要遭起
新《條例》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將科室及房屋承包、出租、出借給他人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醫療活動,不得違法發布醫療廣告誤導患者。
同時,新《條例》強調新增醫療機構在校驗期有違法行為、醫療機構違反相關公示義務和不按規定使用標識、標牌、不按規定開展義診活動、醫務人員收受“紅包”、醫療機構使用非醫務人員從事醫療技術活動等方面的法律責任。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違法行為的,將受到罰款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