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舉行的首屆中國醫療法治論壇,將“醫療法治”從單純的醫學或法學中獨立出來,成為影響未來中國醫改的一個重要概念。
醫療法治化,對于每個人來說都有不同的意義:
對于醫生來說,它意味著執業行為的規范化,人身安全的保障;
對于患者來說,它意味著可靠的解決糾紛的手段;
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來說,它意味著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對于醫改的決策者來說,它意味著整個醫療體系更加順暢……
在4月18日舉行的首屆中國醫療法治論壇上,這些醫療法治化進程的參與者們第一次走到了一起,用他們的知識、智慧和行動,為中國的醫療法治化草擬出了一份"獨立宣言"。自此以后,醫療法治化不單單是法學里的醫療問題,或是醫療中的法律糾紛,而是成為一個獨立的概念,在中國醫療體系的變革中擁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中共中央紀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江必新致辭
中國醫療法治論壇作為研究醫療領域內法律實施問題的高端論壇,由中國行為法學會創辦。來自醫療行政主管單位、醫療機構、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單位以及媒體等諸多領域的專家共聚一堂,對于醫療法治的概念、問題和解決方案提出了寶貴意見。
第一部分:醫療法治化的主體
2014年中國進入訴訟程序的醫療糾紛創歷史最高紀錄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博士張進先進行主題發言
在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張進先介紹了目前中國醫療糾紛的具體情況。2014年,全國發生醫療糾紛比2013年下降8.7%,但仍然高達11.5萬件。進入訴訟的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案件19944件,創歷史最高紀錄,比2007年的1.1萬件增長了81.3%。
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情況看,案件訴因包括醫療損害侵權賠償糾紛和醫療合同糾紛,主要為醫療事故、漏診、誤診,以及輸血不合格引發的糾紛。由于舉證難等原因,醫療合同糾紛案件占比不到5%,95%以上的醫療糾紛都是侵權糾紛。
張進先表示,當前我國的法治醫療環境是造成糾紛案件較多的主要原因。目前,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加之醫療活動的未知性、特異性、專業性的特點,醫療糾紛仍處于多發期。"中國的醫療法治環境亟待改善,主要表現為醫患關系不盡和諧。醫療糾紛往往是以患者生命健康受到損害為前提。失去健康甚至生命,對于患者及其家屬來講是致命的打擊。"
法律如何規范醫療行為:16個問題需要解決
作為論壇的第一個講者,中共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常務副主任卓澤淵在會議一開始就拋出了16個需要醫務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思考的問題。
第一,需要合格的從醫主體。醫生的資質是關系到每個居民生命和健康的重要問題。
第二,需要有法治規范治療方式。
第三,用藥安全問題。
第四,法律如何保障醫療科技的創新。法律如何保障醫療技術的發展,如何保護專利權,又該如何限定專利時效,避免對于專利的過度保護?
第五,規范的醫療收費問題。
第六,醫德問題。道德的底線應該由法律來維護,突破底線就是犯罪。
第七,法律如何保障居民充分的就醫權益?政府應該承擔什么樣的醫務來滿足居民就醫權的需要。
第八,及時化解醫療糾紛。
第九,合理的賠償標準。
第十,全面的就醫保障。除了國家和政府層面的醫療保障,法律還應該為醫療商業保險設立好規則。
第十一,法定的醫生權益。法律應該在醫療糾紛中保障從醫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有效的醫療管理。醫療管理包括醫院內部的管理,更多的是政府對于醫療機構的管理。如果管理缺位,造成醫療市場的無序;或者管理過于死板,抑制醫療機構和從醫人員的活力,都會對醫療環境造成不良的影響。
第十三,完備的醫療制度。醫療制度是一個龐大的制度體系,從醫生、就醫再到藥物、治療方式、治療權益、糾紛化解、訴訟機制等一整套法律制度體系都需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
第十四,嚴格的醫療執法。如果對于醫療中出現的違法犯罪視而不見,將破壞中國的醫療事業。
第十五,公正的醫療司法。司法制度是醫療糾紛的最終化解機制,也會引導醫療發展在實踐領域的方向。
第十六,自覺的醫療守法。自覺遵守法律,形成行為規范,醫療環境也會變得更加美好。
16個問題相互交叉,互為節點,整體構成了對于醫療法治未來的展望。就像卓澤淵在發言中提到的,"醫療是神圣的事業,美好的事業,偉大的事業,但更是一個法治的事業。"
第二部分:醫療法治中存在的問題
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配套,電子病歷管理漏洞成為醫療法治面臨的難題
司法制度是醫療糾紛的最終化解機制,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卻因為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不配套影響了司法統一。
首先一個最現實的問題就是,醫療糾紛中的賠償范圍和標準不統一。張進先表示,中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了國務院頒發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又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了《侵權責任法》。但是該行政法規與該法律和《民法通則》存在不配套的問題。在賠償范圍和標準上,上述條例與《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明顯不一致。
第二個問題是中國對于電子病歷的管理還存在一定的漏洞。張進先表示,由于相關規定不夠詳細,法院在審理涉及電子病歷的案件時存在認定事實的困難。電子病歷作為一個新鮮事物,順應了時代的發展要求,醫院對于電子病歷的使用也在普及。為此,我國在2010年4月1日施行了原衛生部頒發的《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其中第23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鎖定電子病歷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紙質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紙質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但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這個規定并沒有明確提出鎖定電子病歷的主體,也未規定留存方法,從而造成了適用中的困難。
第三個問題,醫療糾紛往往被等同于消費糾紛。張進先表示,這個觀點在司法界、律師界和法學界都存在。但是醫療糾紛不同于消費糾紛,醫療合同也不同于消費合同。盡管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關系,但是與消費合同的標的不同,引起糾紛的訴因也不同。(編者: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能夠界定締約雙方的權利義務。因此,醫療合同和消費合同在權利義務方面存在不同,醫療糾紛不應該適用消費合同的賠償標準。)
張進先還認為,如果在處理醫療糾紛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大大增加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這是很不公平的,也不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
第三部分:中國醫療法治化進展
調解為主 多元化機制解決醫療糾紛
張進先表示,目前醫療糾紛案件的綜合治理初見成效。2014年全國法院共審結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18340件,其中判決7229件,占39.42%;調解7552件,占41.8%;撤訴2878件,占15.69%。從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審理醫患糾紛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占比最大,調解和撤訴的占比加起來達到了57.49%。
另一方面,醫院逐步實行了"院警制",警方在醫院設立工作點,直接介入治理"醫鬧",打擊暴力傷醫犯罪行為。北京目前有58家醫院實行了"院警制",對維護醫療秩序,協調醫患關系,發揮了積極作用。
對于如何構建醫患間的和諧關系,參會的專家從各個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建議。
法制角度:健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多渠道化解醫療糾紛。健全訴訟與調解的對接制度,加強法院與行政機關、各類調解組織對接關系,理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和司法調解的聯調機制。
完善電子病歷管理,減少因鎖定電子病歷產生的爭議。
社會保障角度:加強組織協調,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形成社會各方積極參與。解決化解醫療糾紛所需要的人、財、物問題,真正實現多渠道解決醫療糾紛,把醫療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大力推進醫療責任險,實現保險業務在全國醫療機構的全覆蓋。
醫院角度:加強醫療機構的內部管理,嚴防醫療風險。
醫療糾紛以及暴力傷醫事件對于社會整體道德底線的傷害不容小覷,而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通過規范人的行為,守住道德底線。雖然法律并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優選擇,但卻是必不可少的解決方案。不妨引用中共中央紀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也是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江必新在會中的發言,來為本文劃上句號:
"應該說法律并不是人類追求最終的目的,人類生存發展的目標并不是為了尋求一個規范來約束自己,而是讓自己生活的健康自由、幸福。但是在人類社會幾千年的探索實踐中,從正反兩個方面反復證明,離開法治而直接追求那些我們認為更為重要的,更為根本的價值,反而事倍功半。比如放棄法治來追求發展,看似在走捷徑,實際是欲速則不達。所以人類追求自由和幸福的生活,必須通過法治來實現。通過法治來實現人類幸福和自由的最大化。"
鏈接:法官眼中的醫療糾紛中舉證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對外經貿大學法學博士張進先
常言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那么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首先我要講一下醫療糾紛的舉證原則,這也是法官審理醫療糾紛案件面臨的第一個問題。
處理醫療糾紛的歸則原則是以過錯責任為主,無過錯責任為補充。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是過錯責任,所謂無過錯責任,主要是產品責任。比如為病人安裝心臟起搏器,裝到病人體內以后導線斷裂。那么這種情況下,作為產品的生產商來講,就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點講一下舉證責任倒置,這是醫療糾紛非常特殊的一個原則。這個原則就是把本來應該有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來承擔。這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一個例外,也是基于醫患雙方醫療信息不對稱、醫療事故專業性強的特點決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就是在患者舉證醫生如何造成醫療事故非常困難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一定范圍內,將舉證責任分配給醫方。如果醫方不能證明它對醫療事故沒有責任,就應當認定其對醫療損害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醫療機構主張損害是由于患者或者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診療造成的,或者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了合理診療義務,或者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治療等,請求免除責任,那么醫療機構就要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那么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患者也負有舉證責任。患者不僅要證明他與醫方存在醫患關系和受損的事實,而且要證明自己是因醫方的醫療行為遭受了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