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入開展創建“平安醫院”活動依法維護醫療秩序的意見
國衛醫發〔2015〕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綜治辦、黨委宣傳部、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工商局、保監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綜治辦、黨委宣傳部、高級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
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維護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部署要求,開展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取得明顯成效,涉醫案事件頻發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醫療秩序總體平穩。為深入貫徹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進一步鞏固工作成效,依法維護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在更高起點上深化“平安醫院”創建活動,實現醫療秩序根本性好轉,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推進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法治建設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應當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打防并舉、健全機制”的原則,依法預防處理醫療糾紛,查處打擊懲治涉醫違法犯罪,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各地應當將維護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納入法治軌道,加強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
(二)推進立法建設。各地要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按照《立法法》規定和“縮小政策單元”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制定出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為維護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提供法制保障。
(三)依法履行職責。各地、各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綜治組織發揮協調推動作用,深入推進“平安醫院”創建工作。對于涉嫌涉醫違法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快速出警、依法果斷處置,對于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于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要快偵快破,檢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時批捕、快訴快判;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著重抓好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機構內部安全防范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大力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保險監管部門積極推進醫療責任保險;民政部門對患病困難人群及時給予救助;工商部門積極開展打擊違法醫療廣告工作。
二、依法預防和懲治涉醫違法犯罪活動
(一)始終保持對涉醫違法犯罪嚴打高壓態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法發〔2014〕5號)和《公安機關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六條措施》(公治〔2014〕128號)等要求,依法嚴厲查處、打擊各類涉醫違法犯罪活動。對持兇器傷害醫務人員、嚴重威脅醫務人員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斷制止,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查處;堅決依法果斷處置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行為,對在醫療機構違規停尸等擾亂醫療秩序的,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帶離驅散;對組織、煽動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強制帶離現場,從嚴懲處。
(二)完善警醫聯動機制。一是加強治安防控工作。各地應當加強醫療機構及周邊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建立分析評估、預警報告制度,提高預警防范和先期控制處理能力。公安機關要按照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強化醫療機構及周邊地區巡邏防控,會同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對醫院周邊治安秩序清理整治,確保周邊良好治安環境。二是建立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公安機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院建立健全突發事件處理流程,完善涉醫案件處置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涉醫突發事件現場處置能力,防止事態升級。三是加強信息溝通。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落實專門機構和人員與公安機關對接,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負責案事件現場處置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置情況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處理意見通報醫療機構和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應當做好醫務人員的情緒安撫和宣傳解釋工作,確保內部穩定。
(三)提高醫療機構安全防范能力。各地應當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4〕69號),完善醫療機構的安全防范機制,二級以上醫院要商屬地公安機關設立警務室或治安室并落實相關職責。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治安保衛責任,完善各項治安保衛制度。各級公安機關要對醫療機構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加強指導、監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指導、檢查。各地要加大對醫療機構安全保衛基礎設施設備的投入,按照《關于加強醫院安全防范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辦醫發〔2013〕28號)的要求,將物防、技防系統建設落實到位,提高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和控制能力,為案事件調查取證提供支撐。有條件的地區,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可在門診量較大的醫院開展安檢試點。
三、開展涉醫矛盾隱患大排查
(一)開展涉醫矛盾糾紛排查處理。綜治組織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把醫療糾紛作為重點領域,協調推動排查、預警和化解工作。各相關部門將涉醫矛盾糾紛排查納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醫療機構及周邊社區、村鎮開展廣泛深入的調查摸排,及時發現問題,指定專人開展化解工作。針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適宜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應當引導到當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解決;對有暴力傾向的案例,或調解過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防止矛盾激化。各級醫療機構要定期對醫患矛盾進行摸排,存在治安隱患的,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二)嚴格控制重點人員。一是對不能及時化解的,要部署落實相關人員的管控措施。同時,對醫療機構周邊其他各類重點人員,特別是對社會不滿、有可能鋌而走險報復社會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社區、家庭要落實穩控措施。二是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各地要重點發現肇事肇禍及有潛在暴力傾向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對精神障礙患者在醫療機構及其周邊滋事、擾亂秩序的,屬地公安機關要迅速出警依法處置,嚴防發生惡性案件。
四、依法健全完善醫療糾紛處理體系
(一)完善醫療機構內部處理制度。各級醫療機構要堅持預防為主、及時便民的原則,完善投訴管理,二級以上醫院要明確專門機構或安排專門人員負責。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程序,認真聽取患者及家屬的訴求,及時反饋、妥善處理,做到投訴必管、投訴必復,力爭把醫療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各地應當規定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賠付限額,明確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序;超過賠付限額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合患者及其家屬通過人民調解、訴訟等法定渠道解決。
(二)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各地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場所、工作經費和專家咨詢費等,確保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持續健康開展。完善組織和人員隊伍建設,積極擴大人民調解覆蓋面,根據化解醫療糾紛的需要,重點加強縣級行政區域和醫療機構集中地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2015年,努力實現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覆蓋80%的縣級行政區域;已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要進一步鞏固提高,規范設立主體,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健全各項制度,有效開展工作。要著力提高調解質量和水平,建立健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與醫療機構建立案例信息通報制度,建立健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與司法訴訟、保險理賠等工作銜接配合機制。司法行政部門要組織律師和公證、法律援助等機構為有需求的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防止矛盾糾紛擴大升級。人民法院要通過選聘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民事案件審理等形式,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業務指導,探索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巡回審判點,便捷處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或通過訴訟渠道解決醫療糾紛。
(三)依法辦理涉醫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司法機關依法妥善處理涉及醫療糾紛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加強法院指導下的訴前鑒定工作,準確認定醫療過錯以及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明確醫療損害責任。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
(四)推進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各地應當按照《關于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國衛醫發〔2014〕42號)的要求,發揮保險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中的保障作用,通過明確賠付范圍,規范理賠流程等方式,創新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機制。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承保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不斷提高承保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鼓勵各地探索區域統保等有效做法,逐步擴大醫療風險分擔機制覆蓋范圍。各地應當積極探索開展醫療意外保險、無過錯輸血感染疾病保險等。2015年,全國三級公立醫院參保率達到100%,二級公立醫院參保率達到90%以上;2020年,醫療責任保險覆蓋全國所有公立醫院和80%以上的基層醫療機構。
五、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
(一)持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全面推開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擴大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建立適合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健全全民醫保體系,加強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建立完善分級診療體系,推動建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慢性病長期照護機構之間分工協作機制,促進優質資源有序縱向流動。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關心關愛醫務人員,完善醫務人員勞動保護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二)實施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各級醫療機構堅持以病人為中心,改善環境、優化流程、提升質量、保障安全。要注重利用先進管理理念和信息化等手段豐富服務內涵,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效率,提升透明度,增強群眾看病就醫的“獲得感”.加強醫務人員溝通能力的培訓,嚴格執行告知義務,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建立轄區內重大醫療安全事件分析和改進機制,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三)加強職業精神教育和醫德醫風建設。醫療衛生系統應當弘揚“不畏艱苦、甘于奉獻、救死扶傷、大愛無疆”的職業精神,強化醫務人員職業道德、醫學人文、倫理道德和法制紀律教育,引導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各級醫療機構要切實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推動形成科學規范的行風建設制度體系,堅決整肅醫療衛生領域的不正之風。醫務人員應當認真落實醫療衛生行風“九不準”、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要求,實施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規定。
六、做好宣傳引導工作
(一)普及健康教育。各地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醫學科普知識,提高人民群眾健康素養,引導公眾正確認識醫學的局限性、實踐性、風險性和未知性,引導形成科學就醫理念和行為,理性對待醫療風險。
(二)開展安防教育。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法制意識、安全防范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醫務人員面對突發安全事件,依法做好防范應對的能力。
(三)做好正面宣傳。各地應當宣傳衛生行業先進典型,以及醫患共同戰勝疾病的生動故事。大力宣傳醫改工作的積極進展,宣傳衛生計生基本公共服務工作的成效,深入報道醫改工作給人民群眾帶來的實惠,弘揚救死扶傷人道主義精神,營造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要大力宣傳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優勢、特點、程序和方式等,宣傳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積極營造“有糾紛、找調解”的社會氛圍。
(四)加強輿論引導。各地要健全新聞發布、接受采訪等工作制度,完善醫療糾紛、惡性傷醫等突發事案件輿論引導機制,把握正確輿論方向,及時研判和有效處置輿情。嚴肅新聞紀律,確保相關報道客觀準確,對惡意炒作或散布謠言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各地應當及時報道涉醫案件打擊處理情況,對典型案例要通過媒體集中披露,以起到法制教育和打擊震懾作用。
七、切實抓好任務落實
(一)健全工作機制。各地應當依托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工作小組,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動的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增強信息共享、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工作合力,加強分類指導,強化組織實施,推出一批示范單位,總結推廣先進典型,認真落實國家關于維護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工作要求。
(二)加強考核督辦。各地要將“平安醫院”創建工作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加大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醫療責任保險等工作的考核力度。各部門要加強對各地的相關工作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工作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并督促各地進行整改。建立約談督辦通報機制,對重大涉醫違法案件進行督辦。
(三)做好監測評價。各地各部門應當明確工作任務,細化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落實時間表、路線圖,建立責任制,評價實施效果,把工作抓好抓實,確保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工作取得顯著效果。全國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工作小組辦公室(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將對各省(區、市)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監測,對于連續發生惡性傷醫案件、因工作不到位引發群體事件或未能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在“平安醫院”創建工作考核中依照有關規定實施一票否決。
(四)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各省(區、市)牽頭部門要及時收集匯總本地區專項行動工作進展、先進典型及經驗、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問題困難等信息,及時報送全國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工作小組辦公室。省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將進展情況及時報送給相應上級部門。
國家衛生計生委
中央綜治辦中宣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民政部
司法部工商總局
中國保監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