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自治區人社廳發布消息,人社廳、財政廳、衛生計生委出臺《關于印發〈寧夏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管理,合理引導和分流患者。
暫行辦法適用于我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重點對參保人員因協議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條件和能力不足時,向上級醫療機構的分級轉診轉院行為進行規范。
為鼓勵門診患者首診在基層,對按規定分級轉診的參保患者,轉診到上一級醫療機構的,醫保報銷時仍按轉診前醫療機構較高的報銷比例報銷。比如,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由簽約的村衛生室(或社區衛生服務站)轉診到簽約的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的,執行村衛生室(或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門診報銷比例。城鎮職工參保人員由簽約的社區衛生服務站轉診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的,執行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門診報銷比例;由簽約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轉診到簽約的二級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的,執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的門診報銷比例。未按規定轉診到簽約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或二級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的,執行原報銷比例。
暫行辦法中還規定,五市所轄縣(市)參保人員赴自治區內三級協議醫療機構就醫住院的,須經所在縣(市)二級協議醫療機構專家組開具轉院證明后,方可轉院治療。赴外省(區、市)協議醫療機構就醫住院的,須經自治區內三級協議醫療機構專家組開具轉院證明后方可轉院治療。對違反規定未辦理轉院手續,自行前往區內三級協議醫療機構和區外協議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按規定報銷比例的50%支付。
此外,暫行辦法對一些特殊情況做了特殊規定,需急診急救參保患者和惡性腫瘤、器官移植及術后、透析住院治療患者等,無須遵守轉診轉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