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醫生未經許可開辦醫療機構 將不再以非法行醫罪追責
加入日期:2016/12/23 15:23:16 查看人數: 1318 作者:admin
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新修定的《非法行醫罪司法解釋》,刪除了原“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屬于非法行醫行為的規定。這意味著醫師在注冊醫療機構外另辟地方行醫的,或者執業醫師辭職后、離職后、退休后在任一地方行醫的,即使沒有取得《醫療機構許可證》,也不能再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非法行醫的犯罪主體是指自然人,主要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或其他醫療資格(如鄉村醫生、接生員資格)的人非法從事醫療行為,由于其不具備醫療知識,顯然會危害求醫者的身體健康權。至于個人開辦醫療機構,只要該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為的人具備醫師資格,即使該醫療機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但并不因此增加了非法行醫的社會危害和風險,如對診所開辦人以非法行醫行為定罪,顯然不符合《刑法》之“非法行醫”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行醫司法解釋》的修改,順應了醫改大勢、順應了醫生執業自由化、順應了醫生可自由開辦診所,對醫生和醫療美容行業來說,也是一大喜訊。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