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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落實帶量采購:量沒完成扣醫保,擴大試點范圍
加入日期:2019/2/27 11:46:09  查看人數: 1135   作者:admin
 ▍3月20日前全部實施,擴大試點范圍
 
  日前,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文件《關于印發沈陽市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顯示,沈陽將正式啟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同步執行醫保支付標準,適時對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進行分析、評估,并對采購、供應、付款和支付標準等方面作出規定,要求在3月20日之前全面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沈陽在方案中明確提出,探索擴大試點方案,在抓好公立醫療機構采購任務的同時,選擇部分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和群眾認可度較高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探索實行藥品集中采購。
 
  ▍量完不成,扣醫保額度
 
  一直以來業界關注的就是,各地如何出臺政策保證醫療機構的用量。
 
  對此,沈陽采取多種方式保證用量:
 
  方案提出,公立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藥品進院渠道,確保中選藥品進入醫院并得到優先使用,不得以費用總額、“藥占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藥事委員會評審以及配送企業開戶為由影響中選品種的采購與使用。
 
  在沈陽的方案明確提出,醫療機構可以采購同品種非中選藥品,但原則上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藥品的使用量。
 
  同時,制定相應的懲治措施,中選藥品使用情況直接與醫保掛鉤,直接表現為量沒完成,扣減醫保結算額度:
 
  方案顯示,對未按要求完成采購、使用量的醫療機構,影響患者用藥需求的,醫療保障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要在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作出相應處理,對醫療機構采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考核和評價不合格等措施,視情況扣減相應醫保結算額度。
 
  ▍獨家配送,不允許通過第三方購買
 
  在方案中,為明確中選品種供應、配送主體責任。中選藥品可由中選企業直接配送,或按照一個中選藥品全市委托不超過一家配送企業配送的原則,藥品生產企業在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自主建立、變更配送關系。
 
  配送藥品范圍須以覆蓋全市所有地區、具備24小時內向全市所有醫療機構配送中選藥品的能力和條件,不允許通過第三方購買中選藥品。
 
  在執行期間,若配送企業被列入“違規名單”,中選藥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選擇其他配送企業,確保中選藥品及時配送。
 
  ▍周轉金預付45%,解決回款問題
 
  方案表示,試行醫保直接結算,通過醫保中心、生產企業、配送企業簽訂三方協議,由醫保基金劃撥相應資金作為周轉金,通過采購專戶實行周轉金分批預付,即首次預付50%,采購周期過半或合同量執行過半時預付剩余45%,最后5%周轉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對東北而言,回款問題一直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此次沈陽由市人民政府出臺文件,并成立帶量采購試點小組,沈陽市市長、副市長為組長和副組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為帶頭組員,足以見力度。
 
  沈陽市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積極推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和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遼藥采領〔2019〕2號)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關于藥品集中采購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組織、聯盟采購、平臺操作”的總體思路,通過集中帶量采購,讓人民群眾用上質量更高、價格較低的藥品。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臨床用藥需求,切實減輕患者負擔,確保藥品質量及供應。
 
  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作用相結合,既尊重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又更好發揮政府搭平臺、促對接、保供應、強監管作用。
 
  堅持綜合施策,健全考核機制,獎懲并施,充分調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積極性,改善用藥結構,引導參保人合理用藥。
 
  堅持平穩過渡、妥當銜接,處理好試點工作與現有采購政策關系,通過完善采購、配送、藥款結算、醫保支付政策,促進醫療機構改革。
 
  (三)主要目標。實現藥價明顯降低,減輕患者藥費負擔;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凈化流通環境,改善行業生態;引導醫療機構規范用藥,支持公立醫院改革;探索完善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和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二、工作任務
 
  (一)確保帶量采購和使用。
 
  1.明確中選品種供應、配送主體責任。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中選藥品(以下簡稱“中選藥品”)可由中選企業直接配送,或按照一個中選藥品全市委托不超過一家配送企業配送的原則,藥品生產企業在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自主建立、變更配送關系。配送藥品范圍須以覆蓋全市所有地區、具備24小時內向全市所有醫療機構配送中選藥品的能力和條件,不允許通過第三方購買中選藥品。對不能履行規定責任和義務的,一經確認,即取消配送資格,并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進行處理。在執行期間,若配送企業被列入“違規名單”,中選藥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選擇其他配送企業,確保中選藥品及時配送。
 
  2.明確采購和使用主體責任。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公立醫療機構是中選藥品的采購主體,要將中選藥品納入醫療機構的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嚴格落實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和中選藥品的合同用量。要發揮臨床藥師的作用,加強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強化合理用藥考核。確保及時結算藥款,在藥品入庫次月結算完畢,原則上不超過30天。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各醫療機構要做好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儲備,做好用藥情況監測及應急處置,并對患者做好解釋說明。購銷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異議或違約情形,可及時向醫療保障部門報告或投訴。
 
  3.暢通醫院采購渠道。公立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藥品進院渠道,確保中選藥品進入醫院并得到優先使用,不得以費用總額、“藥占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藥事委員會評審以及配送企業開戶為由影響中選品種的采購與使用;醫療機構在保證中選藥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按照省藥品集中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適量采購同品種價格適宜的非中選藥品,原則上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藥品的使用量。
 
  4.探索擴大試點范圍。在抓好公立醫療機構采購任務的同時,選擇部分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和群眾認可度較高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探索實行藥品集中采購。
 
  (二)確保藥品質量及供應。
 
  5.加強藥品質量監管。加大中選藥品監督力度,確保藥品質量安全。進一步加強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與監測,做好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預案,保證中選藥品質量可靠。
 
  6.實施藥品使用監測。將中選藥品使用監測納入總體藥品使用監測工作中,及時發現和預警中選藥品短缺情況,將供應不足、不及時的情況,及時上報國家、省、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三)實行周轉金預付。
 
  7.試行醫保直接結算。為確保集中采購中選藥品資金安全,醫保中心、生產企業(或生產企業自主選定的配送企業)均須設立采購專戶。通過醫保中心、生產企業、配送企業簽訂三方協議,由醫保基金劃撥相應資金作為周轉金,通過采購專戶實行周轉金分批預付,即首次預付50%,采購周期過半或合同量執行過半時預付剩余45%,最后5%周轉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8.監測醫療機構回款。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衛生健康部門和醫療保障部門要督促醫療機構按照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嚴查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對不按要求及時回款的醫療機構及其負責人,要采取約談、通報等處罰措施。
 
  (四)完善配套政策。
 
  9.明確支付標準。對于國家集中采購品種,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醫保基金對統籌區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執行相同的支付標準。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藥品價格與中選藥品集中采購價格差異較大,可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3年內調整到位;患者使用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藥品,按實際價格進行醫保結算。
 
  10.完善結余留用機制。深化醫保支付改革,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推動醫療機構使用中選的價格適宜的藥品,降低醫療機構運行成本。公立醫療機構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于人員薪酬支出。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按本方案及配套政策執行。
 
  (五)加強監督管理。
 
  11.加大對醫療機構監督力度。對不按規定使用藥品的醫務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相關條款嚴肅處理。鼓勵使用中選藥品,對于不按規定采購、使用中選藥品的醫療機構,在醫保結算、對公立醫院改革的獎補資金、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保定點資格、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懲戒。
 
  12.通過系統開展日常監測。通過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監測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情況,通過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對醫療機構中選藥品使用情況尤其是對使用率、使用量情況進行監控,發揮“一平臺、一系統”功能,對于使用量低的給予警告和核查。
 
  13.實行購銷合同管理。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果正式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采購周期。若公立醫療機構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公立醫療機構須與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配送企業簽訂《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帶量購銷合同》,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則將由醫療保障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14.制定懲治措施。將醫療機構中選藥品使用情況納入年度服務質量考核內容,并與醫療機構的醫保保證金返還掛鉤。對未按要求完成采購、使用量的醫療機構,影響患者用藥需求的,醫療保障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要在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作出相應處理,對醫療機構采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考核和評價不合格等措施,視情況扣減相應醫保結算額度。要通過陽光采購平臺、官方網站等定期公示醫療機構采購、使用中選藥品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會監督。
 
  三、實施步驟
 
  (一)成立組織機構。成立沈陽市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協調解決全市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試點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完成時限:2019年1月31日)
 
  (二)制定配套措施。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分解細化涉及本部門的工作,研究制定我市醫保結算、試點績效考核、藥品質量監管、周轉金預付等與方案配套的具體措施。(完成時限:2019年2月28日)
 
  (三)更新信息系統。及時更新全市醫保信息系統,做好系統調試工作,確保醫保支付系統同步跟進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完成時限:2019年3月10日)
 
  (四)全面組織實施。正式啟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同步執行醫保支付標準,適時對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進行分析、評估。(完成時限:2019年3月20日)
 
  四、保障措施
 
  各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攻堅克難,確保做到中選結果執行到位、試點政策措施實施到位、指導監督執行配合到位。
 
  (一)加大重視力度。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協同推進。充分認識試點工作對解決“看病難、看病貴”問題以及對醫改、醫藥發展、醫保資金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響,明確各項任務、指標和要求,確保試點取得實效。
 
  (二)落實部門責任。
 
  醫療保障部門牽頭實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做好其他未中選藥品的價格梯度調整;做好藥品采購量的分解、帶量購銷合同的編制和簽訂、供應配送、藥款結算的監管;完善藥品采購供應監測、失信懲戒制度,加強對中選藥品和未中選藥品采購的監測監控,開展中選藥品月采購進度的監測、匯總和上報;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將采購使用情況納入醫保協議管理;制定支付標準政策、操作細則及過渡政策;做好醫保基金的預付和結算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暢通中選藥品進院、使用的政策通道;依據用藥指南對醫務人員進行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的政策宣傳、合理用藥以及與患者溝通技巧、輿情引導培訓;將公立醫療機構執行帶量采購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并要求醫療機構將其納入臨床科室和醫師績效考核,建立鼓勵使用中選藥品的激勵機制和傾斜措施;預警藥品短缺信息。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中選藥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其他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細化分解涉及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有序推進落實。
 
  (三)提升宣傳效果。醫療保障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輿論監測和正向宣傳,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和政策解讀,合理引導群眾預期,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醫師和藥師宣傳培訓,對使用國家集中采購藥品可能出現的用藥調整情況做好解釋說明。
 
  (四)嚴格督導考核。各成員單位每月底前,要以書面形式向領導小組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如有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導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審定,同時將試點相關工作納入考核,確保各項試點工作任務圓滿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