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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計委:防范醫師考試作弊將全程管理
加入日期:2014/4/30 16:07:08  查看人數: 1591   作者:admin

 4月28日,針對新近公布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相關報道見本報4月28日第1版),國家衛生計生委相關部門負責人解讀說,征求意見稿按照公平公正、尊重和保障考生權益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強調從考試源頭到末端進行考試作弊系統性預防,尤其著重加強源頭性預防。
  這位負責人表示,醫師資格考試制度是《執業醫師法》確定的核心制度之一,是我國醫師準入的主要方式,從1999年實施至今已有15年。由于作弊手段日益先進,作弊活動日益猖獗,考試違紀違規情況極為突出。為嚴肅考試紀律,國家衛生計生委在原衛生部起草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草案)》的基礎上,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這位負責人說,征求意見稿把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分為4類,將根據嚴重程度分別作出“當次該單元(考站)考試成績無效”、“當次考試成績無效”、“當次考試成績無效,并給予警告,兩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當次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的處罰。
  這位負責人表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對考試工作人員的相關規定,涵蓋了從試題命制至成績發布期間所有參與醫師資格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力求做到按系統從源頭規范的要求。
  1999年,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原衛生部制定并以部長令印發《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其中對醫師資格考試中主要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罰進行了規定。
  1999年,原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印發《醫師資格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罰手段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單元考試資格和取消當年考試資格等。
  2005年,原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形成《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增加了取消當年考試成績、并2年禁考的處罰規定。
  2008年,《衛生部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的通知》印發,將“終身禁考”作為處理手段之一。
  2009年7月,原衛生部印發《關于明確〈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參與有組織作弊情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