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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出臺加快推進社會辦醫若干意見通知
加入日期:2015/9/9 11:59:50  查看人數: 1352   作者:admin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國辦發〔2015〕45號)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印發的《福建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閩委發〔2015〕3號)精神,加快推進福建省社會辦醫,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向規模化、多層次方向發展,構建多元化辦醫格局,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功能定位


  (一)充分認識社會辦醫的重要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辦醫,消除制約社會辦醫的觀念、制度和政策障礙,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重要措施。加快推進社會辦醫,有利于增加醫療衛生資源,擴大服務供給,既可以為廣大群眾提供高端、個性化的醫療服務,也可以為不同層次的潛在醫療服務需求提供多樣化選擇;有利于建立競爭機制,形成公立醫院改革的外在推力,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有利于解決衛生發展投入不足問題,緩解各級政府財政壓力,促進醫療服務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進一步明確社會辦醫的發展定位。堅持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形成有序競爭、相互促進、舉辦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格局。引導社會辦醫走專業化、高端化、差異化路子,向“專、精、優”方向發展,重點發展專科醫院和高端醫療,與公立醫院實現優勢互補、錯位發展。合理界定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加強分類管理,優先支持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加快形成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的社會辦醫體系。


  (三)合理確定社會辦醫的發展目標。建立與福建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投資主體多元化的辦醫新格局,健全多種所有制并存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需求。到2017年,建設若干醫療資源要素聚集發展的醫療園區,建成一批具有較大規模、較高水平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初步形成多元辦醫格局,全省社會辦醫床位數力爭達到全省醫院床位數的20% 左右;到2020年,樹立一批技術能力強、服務質量好、社會信譽高、在全國有影響力的醫療服務品牌,基本形成多元辦醫格局,全省社會辦醫床位數力爭達到全省醫院床位數的25%左右。


  二、加強規劃引導


  (四)調整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研究制定全省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2016-2020年),做好各地區域衛生規劃編制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調整工作,進一步明確衛生服務體系的功能定位、分級配置要求,強化區域內各機構之間的功能整合及分工協作,不斷提高醫療衛生綜合服務能力和資源利用效率。


  (五)切實將社會辦醫納入規劃范圍。各地在編制區域衛生規劃和調整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中要為社會辦醫留出足夠空間,優先滿足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需求,明確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目標和重點領域,詳細規劃中心城市和醫療需求較大的縣(市、區)社會辦醫的數量、類別和分布,并形成布局圖向社會公布。未公開公布規劃的,不得以規劃為由拒絕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或配置醫療設備。在符合規劃總量和結構的前提下,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具體數量、地點和間距的限制要求。鼓勵各地規劃建設醫療園區,積極吸引臺港澳資、僑資、外資和民間資本特別是國際知名品牌醫療實體參與醫療園區建設(外商投資的醫療機構應當遵循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各級發改、衛計部門在編制有關衛生專項建設規劃時,對能夠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且符合有關專項規劃(方案)要求的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同公立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列入規劃范圍。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項目,可申請納入年度省級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重大項目。


  (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床位規模和建設標準,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地方,在滿足群眾基本醫療需求的情況下,支持并優先選擇社會信譽好、具有較強管理服務能力的社會力量,通過合資、合作、收購、兼并等多種形式參與部分公立醫院(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的改制重組,采取政府和社會力量合作(PPP)等方式,發展混合所有制醫院。推動國有企業辦醫院分離移交或改制試點,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立醫院非基本醫療項目合作。公立醫院改制要納入公立醫院改革工作中統籌安排、有序開展,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相銜接,明確和規范改制的方法、程序和條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確保公眾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放寬準入范圍


  (七)放寬舉辦主體要求。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基金會、商業保險機構、養老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采取獨資、合資、合作、股份等多種方式辦醫;鼓勵和支持境外資本在福建省舉辦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優先支持臺、港、澳資本或服務提供者到福建省設立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獨資醫院,支持臺、港、澳醫師到福建省短期行醫;對已取得大陸醫師資格并定居大陸的臺、港、澳醫師,參照國民待遇,可在福建省開設個體診所,或以個人名義投資設立醫療機構。鼓勵和支持擁有先進醫療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境外醫療機構與福建省公立醫院進行交流合作。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鼓勵和支持有資質的退休醫師、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診所,醫師退休關系所在的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變相限制醫師開辦個體診所。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捐資舉辦醫療機構或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


  (八)放寬服務領域。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的領域,都要向社會力量放開,其服務范圍、診療科目、床位設置、技術準入等,只要符合準入條件的均不受限制。優先支持社會力量在城市新區、城鄉結合部等資源稀缺薄弱地區舉辦綜合醫院,發展基本醫療服務;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康復、養老、老年病、精神、兒童、中醫(中西醫結合)、護理院(站)、臨終關懷醫院等急需的健康服務機構、特需醫療服務機構;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有一定規模、服務能力強、擁有高新技術和專科特色明顯的醫療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高水平、規模化的大型醫療機構或向醫院集團化發展,允許衛生技術人員在連鎖化運營機構或醫療集團之間流動執業。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應當納入當地“120”急救網絡和交通事故定點救治醫院,以及婚檢、高招體檢、招聘體檢和健康體檢等定點醫院。


  (九)放寬大型醫療設備配置。各地制訂本地區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應充分考慮社會辦醫的發展需要,按照社會辦醫設備配備不低于20%的比例,預留規劃空間。不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對社會辦醫的配置申請,重點考核人員資質、技術能力等相關指標。對新建的社會辦醫可按照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擬定的科室、診療項目等條件予以配置評審。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行采購,經專家復審并確保相關專業人員落實到位后再正式下達配置規劃。積極引導和支持區域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聯合建立區域性大型醫用設備檢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機制,促進資源充分合理利用,推進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檢驗對所有醫療機構開放。


  (十)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力量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可自主選擇按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或按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設立條件登記管理。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醫療機構依法登記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營利性養老機構辦醫療機構依法登記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四、改善執業環境


  (十一)下放各類醫療機構審批權限。500張床位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機構,醫學檢驗所、中外(港、澳、臺)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和獨資醫院(港、澳、臺)等由省級衛計行政部門負責審批。200張~499張床位的綜合醫院、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499張床位以下的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機構、護理院等由設區市衛計行政部門負責審批。不設床位和床位不滿199張的綜合醫院、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由縣(市、區)衛計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進一步簡化設置審批流程,整合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執業許可等審批環節,進一步明確并縮短審批時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申辦醫療機構相關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按審批權限,直接向負責審批的衛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需要征求所在地衛計行政部門意見的,由審批機關負責。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不得新設前置審批事項或提高審批條件,不得限制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經營性質,不得擅自設置法律法規規范以外的歧視性限制條件。對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予以批準。同時,實行屬地管理,凡設在縣(市、區)的各級各類社會辦醫療機構,統一由所在地的縣(市、區)衛計行政部門負責執業登記和變更登記,醫療機構設在區級的由設區市規定。其中,變更醫療機構名稱、床位數的,衛計行政部門按審批權限報批后辦理變更登記。


  (十二)放寬醫保、新農合、大病保險定點機構準入。取消醫保、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準入時限。包括社會辦醫在內的醫療機構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即可申請醫保、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新農合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時,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及時納入定點范圍。不得將醫療機構所有制性質作為醫保定點的前置性條件,不得以醫保定點機構數量已滿等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面的因素為由,拒絕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商業保險公司在大病保險等險種上應認可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資質。除了合同約定的醫療機構外,保險公司原則上應認可二級及以上的醫保、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將其納入保險理賠范圍。鼓勵支持各保險公司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醫療合作。醫保、新農合經辦機構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出具的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票應予以認可,及時結算和劃撥醫保、新農合統籌基金。


  (十三)建立財政資金扶持社會辦醫機制。省級財政對社會力量舉辦的且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立專項資金在醫療機構持續運營、重點專科建設、公共衛生等方面進行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省財政廳研究制定。各級政府要安排社會辦醫專項補助資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支持引導作用,通過項目建設資金補助、一次性開辦補助、床位運營補貼等形式,支持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發展。符合規定的人才培養、人員培訓、重點專科建設等,在資金分配方面享受公立醫院同等補助政策。同等享受中央和地方健康與養老服務項目資金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機制,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擔政府下達的公共衛生服務以及衛生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補償;承擔的“三無”病人醫療救治費用,經有關部門核實后,由各級財政給予補助。


  各級政府對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醫療機構發展基金以及提留其它有關費用后,可以從收支結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獎勵舉辦者,年獎勵總額不超過以舉辦者累積出資額為基數的銀行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2倍的利息額;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經依法清算后,可對舉辦者給予不超過資產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獎勵。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依法享有相關產權與經濟收益。對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參照執行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十四)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符合有關規定的收入列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對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自產自用制劑免征增值稅,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5年內繳納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同級政府確定給予減半補助。捐贈社會辦醫且符合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各地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免予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收費。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因醫療業務擴展需要調增建筑規劃容積率的,可由同級政府確定給予減免增容費。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類收費項目方面,對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收費政策和標準。


  (十五)優化投融資引導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創新服務模式和信貸產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企業金融服務八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17號),支持社會辦醫積極探索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抵押貸款等方式籌集建設發展資金。對符合《福建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暫行管理辦法》(閩經貿中小〔2010〕853號)規定的非公立醫療機構貸款,可享受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政策。


  創新投融資機制,以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和莆田市、泉州市民營經濟綜合改革試點為切入點,完善衛生投融資平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醫療產業基金等政府平臺建設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效應和引領作用,并為醫療機構提供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服務。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探索允許社會辦醫療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用于非醫療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和產權明晰的房產等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申請抵押貸款,也可以其知識產權作質押,相關部門應予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可以依據其現金流水認定授信額度。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可以其自有資產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


  積極探索醫療信托投資、醫療健康債券,支持社會辦醫按規定利用辦醫結余和捐贈資助設立醫療基金,收益用于醫療機構發展。鼓勵登記為企業法人的社會辦醫探索創建醫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醫療衛生服務業。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利用多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十六)保障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產業供地政策前提下,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將社會辦醫所需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為社會辦醫儲備用地。對新辦的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地,也可按協議出讓或租賃的方式取得用地。嚴禁利用社會辦醫項目圈地、占地,社會辦醫用地只能用于舉辦醫療機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十七)落實用水、用電、用氣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用水、用電、用氣上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社會辦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醫保、新農合對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診療項目按規定予以報銷。縣級以上地方衛計行政部門應根據審批權限,向社會發布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名錄,并依據公立醫療機構開業、更名、停業等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名錄之外所有醫療機構均為社會辦醫,其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社會辦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進行不當干預。


  (十八)多渠道保障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供應。社會辦醫可以參加以省為單位的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也可以從合法渠道自主采購。但納入醫保、新農合定點機構的社會辦醫,其藥品零售價和高值醫用耗材價格,不得高于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結果確定的中標零售價。省藥械集中采購網絡平臺要向社會辦醫開放,鼓勵支持社會辦醫在省級網絡平臺上進行交易。


  五、提升服務能力


  (十九)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引進和培養人才。將社會辦醫所需專業人才納入當地人才引進總體規劃,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引進各類人才的同等優惠政策。在引進高層次人才以及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全科醫生培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新技術技能培訓等方面,要對社會辦醫一視同仁。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在業務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訓經費。社會辦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


  (二十)為社會辦醫療機構人才流動提供支持。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實行人事代理,并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省里有關規定的人事代理人員,今后招收、錄(聘)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人事代理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公立醫療機構在崗在編的衛生技術人員應聘到社會辦醫療機構工作后,其檔案放在人才服務交流機構。如本人申請,符合事業單位考核聘用條件的,經公立醫療機構及主管部門考核同意,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后,在核定的編制、崗位內,可重新聘用為公立醫療機構在編人員;符合報考事業單位崗位條件的,可參加公開招聘考試聘用到有空編、空崗的公立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和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不受工作單位變化的影響。


  (二十一)允許醫師多點執業。制定規范的醫師多點執業具體辦法,重點明確醫師多點執業的條件、注冊、執業、責任分擔等有關內容。鼓勵探索區域注冊和多點執業備案管理試點。多點執業醫師的資質不再與職稱掛鉤,只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執業注冊后,工作經歷達到5年以上的,可在設區市范圍內多點執業;10年以上的,可在全省范圍內多點執業。各級衛計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醫師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允許醫務人員在不同舉辦主體的醫療機構之間有序流動,按規定進行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并在人事聘用以及連續工齡計算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的銜接機制。為名老中醫多點執業創造有利條件。


  (二十二)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提升學術地位。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引進新技術、開展新項目,提供特色診療服務。社會辦醫療機構在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申報和成果評價、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學科帶頭人的經費補助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有同等待遇。各級衛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臨床專科能力建設的指導,將其統一納入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規劃。允許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申報認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醫學高(中)等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等。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職稱評定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符合標準的條件下,不斷提高其人員所占比例,進一步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擔任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職務的機會。


  (二十三)支持開展信息化建設。支持社會辦醫加快實現與醫療保障、公立醫療機構等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衛計行政部門要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面信息,暢通社會辦醫獲取相關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社會辦醫和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權益。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與公立醫院之間實行同級醫院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二十四)完善公立醫院與社會辦醫對口幫扶合作機制。確定一批公立醫院在醫院管理、醫療技術、人才培養等方面與社會辦醫進行對口幫扶。創新幫扶模式,公立醫院可以無形資產、管理團隊、醫療技術入股形式,參與經營或托管社會辦醫,形成緊密型的合作機制,提高幫扶實效。鼓勵支持公立醫院醫師到社會辦醫多點執業。社會辦醫可認定為城市醫院醫師晉升前基層定點服務的醫療單位。鼓勵具有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社會力量通過醫院管理集團等多種形式,在明確責權關系的前提下,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


  六、加強監督管理


  (二十五)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監管。各級衛計部門要切實履行政府監管職責,將社會辦醫納入統一的醫療質量控制與評價范圍。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促進規范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加大醫療機構信息公開力度,定期公開公布區域內醫療機構服務情況及日常監督、處罰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監管體系和服務能力建設,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執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騙保、虛假廣告宣傳、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探索建立醫療機構及從業人員退出機制。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推進信息公開并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嚴重違規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內行業禁入等措施。積極探索規范社會辦醫管理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體系,推行全行業和屬地化管理,實現對社會辦醫監管的制度化、常態化。省價格、衛計行政部門要研究制定社會辦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行為規范。各市、縣(區)價格、衛計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監管,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對醫療機構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二十六)加強財務會計制度監管。社會辦醫療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活動,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應參照執行《醫院會計制度》和《醫院財務制度》,其中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執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社會辦醫療機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其出資財產屬于舉辦者所有。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回投資,其產(股)權份額可以轉讓、繼承、贈與。依法建立健全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退出機制。社會辦醫療機構應建立風險防范基金,參加商業保險,健全風險應對機制。衛計行政部門要督促沒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資產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提取專項資金用于風險防范。有關部門應對有公共財政資金投入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監督,保障公共財政資金的安全與效益。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審計監督作用。


  (二十七)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實行分類管理。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確需轉變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轉換為非營利性的,可提出申請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按規定執行國家有關稅收政策。


  (二十八)切實維護醫療秩序。各級政府要重視社會辦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調解處置工作,將其納入“五位一體”醫患糾紛處置機制范圍。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發生重大醫患糾紛時,當地衛計、公安、司法、信訪等部門要積極指導和支持其依法依規處置,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良好的診療秩序。各級醫患糾紛調解機構要做好社會辦醫療機構醫患糾紛調解工作。鼓勵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多種形式的執業保險。鼓勵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創建平安醫院活動。


  (二十九)推動行業自律和醫德醫風建設。支持和鼓勵有關協會、學會和社會組織在職責范圍內對社會辦醫的服務質量、費用、經營性質等方面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支持社會辦醫成立獨立的行業協會。引導社會辦醫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推行誠信服務、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促進社會辦醫可持續健康發展。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發展社會辦醫放在重要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及時制定出臺或修改完善配套措施。各設區市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各級發改、衛計等部門要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社會辦醫持續健康發展。